衡水学院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
代表选举办法
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》(总工发[2018]26号)和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》(总工发[2019]6号),制定我校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(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)选举办法如下:
一、基本条件
工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在职在岗工会会员,遵守工会章程,按期缴纳会费;
2、拥护党的领导,有较强的政治觉悟;
3、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,有较高的议事能力;
4、热爱工会工作,密切联系职工群众,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;
5、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,受到职工群众信赖。
二、名额及组成
1、工代会代表的名额按单位会员总人数确定。我校会员代表大会按上级文件规定设代表90人。
2、工代会代表的组成以一线会员为主,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。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校级领导一般不得超过工代会代表总数的20%。
3、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,女职工、青年职工、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等工代会代表应占一定比例。
4、学校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上届工会分会主席作为候选人,参加所在选区选举。
三、选举办法
1、工代会代表选举以学校工会各分会为选区。
2、各选区成立以党、政、工领导干部为组长、副组长和以一线会员为成员的选举领导小组。
3、各选区依据分配的名额和组成条件,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,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,经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,对选区代表候选人名单(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)予以公示。
4、选举采用差额方式,候选人数额应不少于应选代表数额的15%。
5、选举通过选区会员大会形式进行,到会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才有效。
6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人工计票的方法。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。
7、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不赞成票、弃权票或另选他人。赞成的,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“O”;不赞成的,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“×”;不作任何符号的表示弃权,弃权的不可另选他人;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,如另选他人,须在“另选人姓名”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,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“O”。
8、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,多于应选名额、字迹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无效票不计票数。
9、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,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产生,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会场应设立票箱,按照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其他会员的投票顺序依次投票。
10、投票结束,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清点票数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;多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无效,应重新进行选举。
11、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,始为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数额时,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。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,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,取足应选名额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数额,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。重新选举时,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。
12、宣布候选人得票结果时,按得票多少为序。宣布当选人名单时,按姓氏笔画为序。
13、选举结束后,各选区应安排当选代表填写代表登记表,并将选区代表汇总表等选举材料及时交筹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小组。
14、选区教职工代表应组成代表团,并推选出团长,一同上报筹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小组。
四、资格审查
1、大会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工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。
2、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,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、比例,是否符合产生程序。
3、审查合格后的大会代表名单应在全校公示,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。